2011年9月8日星期四

  徐明軒:被害人權利缺失比“雙黃蛋”判決更可怕

  就本案而言,法院搞出“雙黃蛋”判決,讓仝“選擇”,這不是在尊重被害人對刑案審判的參與權,也不是在引進美國的“訴辯交易”制度,而是利用被害人急需得到賠償的弱點,對其要挾:想要賠償?就得讓兇手得到緩刑。這顯然違背了法官的中立立場。
  作者:徐明軒比偶然的“雙黃蛋”判決更可怕的,是被害人訴訟權利的制度性缺失,是一些基層司法機關違反法定程序、視法律為兒戲,卻不用承擔責任。
  據《法治周末》報道,1995年,山東東明縣仝建華因為見義勇為,被李國奪用槍打成重傷。東明縣法院審理了這起刑案,以及仝的附帶民事訴訟。1998年4月,法官代艷春通知仝領判決書,法官給了他兩份案號相同、結果不同的判決書:一份判處李獲刑3年、緩刑5年(即不坐牢),但對仝有民事賠償,另一份判處4年實刑,但無民事賠償。仝當即表示:一定要讓李受實刑。但法官還是讓他“考慮考慮”。
  之后,縣法院還是一審判了緩刑。之后經過抗訴、發回重審,最終東明法院判決李獲刑4年,賠償仝建華7萬余元。仝再向檢察院申請抗訴,但被駁回,這意味著作為刑案的受害人,他已經用盡了法律救濟手段。更讓仝郁悶的是,7萬元賠償他沒拿到一分。他向法院執行局申請執行,但執行局就是不立案,受害人至今沒拿到一分錢賠償。
  顯然,仝建華憤怒的對象,已經從開槍傷害他的兇手轉到了法院的審判不公;又從實體判決本身,進一步轉向審判中一系列的程序枉法。作為刑案的被害人,仝并不覺得這個有罪審判還了他一個公道。其背后的深層原因在于,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在保障刑案被害人權益方面存在一系列不足:被害人對于兇手量刑的知情權、參與權難有保障;即使不滿刑案判決,也不能單獨提出上訴,只能向檢方申請抗訴;附帶民事判決的賠償往往難以執角鋼行到位……有數據為證,2004年到2006年,全國各級檢察院受理的對刑案的申訴中,有30%以上是被害人提出來的。
  就本案而言,法院搞出“雙黃蛋”判決,讓仝“選擇”,這不是在尊重被害人對刑案審判的參與權,也不是在引進美國的“訴辯交易”制免螺絲角鋼架度,而是利用被害人急需得到賠償的弱點,對其要挾:想要賠償?就得讓兇手得到緩刑。這顯然違背了法官的中立立場。
  而且,仝已明確表示不接受緩刑的判萬能角鋼決,但法院還是一審判處兇手緩刑。仝當時就向東明縣檢察院舉報了此事,副檢察長也說“這簡直是拿國家的法律當兒戲”。但結果呢?這么嚴重的程序違法本身,并沒有推翻原判決,相關責任人也沒有受到追究;就更別提三個人的合議庭只來了一個法官、審案的法官免螺絲角鋼還趴在了桌上、被害人的法庭發言未完全記錄等程序“瑕疵”了。
  如果不是東明縣法院搞出雷人的判決“雙黃蛋”,仝建華的遭遇恐怕很難得到媒體關注。目前,新《刑事訴訟法》草案正在征求意見。刑案被害人的訴訟權利,應得到刑訴法的周全保護。比偶然的“雙黃蛋”判決更可怕的,是被害人訴訟權利的制度性缺失,是一些基層司法機關違反法定程序、視法律為兒戲,卻不用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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