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8日星期一

  房屋征收出新規:征收住宅房屋每戶給300元搬遷費

  [提要]記者從相關部門了解到,《長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8月3日起公布施行。
  記者從相關部門了解到,《長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8月3日起公布施行。新《辦法》公布后,2004年的《〈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05年的《長春市雙陽區房屋拆遷若干規定》、2006年《長春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規定》、2007年的《長春市棚戶區改造項目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房屋征收與補償具體工作市、區級征收實施單位各負其責
  新《辦法》規定:長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主管部門是本市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市本級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對各區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長春市房屋征收辦公室受市房屋征收部門的委托,負責市本級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受區房屋征收部門的委托,負責本轄區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 需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
  被征收人的主觀意向成為舊城區改建的主要依據。新《辦法》中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對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征求被征收人意見,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的,舊城區改建方可納入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編制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被征收人超過1000戶 需要政府常務會討論決定
  在補償標準上,新《辦法》規定: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超過1000戶的,應當經擬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按照住房保障有關規定優先給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可以不參加社會輪候。
  產權調換房屋標準戶型 建筑面積設相應標準
  回遷在以前的立法中基本上被忽略了。新《辦法》中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法評估確定。
  對于具體補償,新《辦法》中規定:產權調換房屋標準戶型的建筑面積應當不低于如下標準:1.5室49平方米、2室54平方米、2.5室64平方米。其中各類戶型的主臥室開間不低于3米,居住面積不低于13平方米、廳(含走廊)不低于4.8平方米、廚房不低于4平方米、衛生間不低于1.8平方米。
  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超過標準戶型的,被征收人按照多層住宅建筑安裝工程造價交納增加面積款;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少于標準戶型的,應當按照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返還不足面積款。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計算、結清差價。
  每戶300元的標準 給予被征收人搬遷補償
  新《辦法》中 ,對于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補償也有了新規定。《辦法》規定:征收住宅房屋,按照每戶300元的標準給予被征收人搬遷補償。
  征收非住宅房屋,應當根據設備拆裝、運輸所發生的費用給予搬遷補償。對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應當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具體補償金額,可以協商確定,也可以委托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被征收房屋內的電話、有線電視、燃氣、互聯網等配套設施、設備的遷移費,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被征收人補償。
  臨時安置補償按建筑面積發放 一次防盜門發三月 每月10元/平方米
  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臨時安置的補償,新《辦法》中規定: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臨時安置補償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一次性發放3個月,每月每平方米10元。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在過渡期限內,臨不鏽鋼門時安置補償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每6個月向被征收人發放一次(每6個月的第一個月發放,不足半個月的按照半個月計算,超過半個月的按照1個月計算)。過渡期限在18個月以下的,每月每平方米10元;過渡期限在19個月以上24個月鐵捲門以下的,每月每平方米11元;過渡期限在25個月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12元。
  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超過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增發臨時安置補償。逾期1~3個月的,每月增發50%;逾期4個月以上的,每月增發100%。
  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不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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